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0250-01-2023-00020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8日 |
标 题 |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豫卫职健〔2023〕9号 | 发布时间 | 2023年12月19日 |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省职业病医院,省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
河南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依法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以维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放射诊疗工作环境为突破点,以预防控制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加强督导、严格执法,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管理,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管控措施,提高放射诊疗管理水平。
二、治理范围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二)放射诊疗许可资质管理和规范执业情况;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管理情况;
(四)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
(五)屏蔽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六)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情况(资质、个人剂量、健康管理等);
(七)辐射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八)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四、目标任务
(一)治理目标
到2024年9月底,全省放射诊疗工作全面实现规范化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放射工作场所定期检测、放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运行、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定期检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重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放射诊疗医务人员、患者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任务分工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面统筹和技术支撑保障,适时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督导。市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二、三级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覆盖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50%。县级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一级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覆盖率100%,监督检查覆盖率50%。
五、方法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4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核实专项治理相关数据信息,摸清底数,确定范围,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医疗机构名单(附件1)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各医疗机构根据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并结合实际,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编制问题清单(附件4),做到“亮真招、求实效、立查立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各医疗机构应于2024年3月底前,将自查表、问题清单及整改计划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监管层级报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医疗机构自查情况,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检查治理阶段(2024年5月-8月)
1.现场检查。各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各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用随机抽查或定期检查的方式,组织专家开展现场督促指导,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三级医疗机构全覆盖。
2.技术评估。各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要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水平、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检,抽检比例不得低于30%。具体办法由河南省职业病医院制订印发。
3.严格整改。各医疗机构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和防护,严格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切实保护公众及医护人员健康。各医疗机构于8月3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至各级卫生健康委。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4年9月)
1.各级卫生健康委要积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查漏补缺、落实整改方案,市级卫生健康委汇总整改情况后与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9月15日前报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2.各级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机构认真做好质量控制业务指导工作,为本次专项治理提供有力高效的技术保障。有关技术评估结果由省职业健康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汇总并于9月20日前报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3.省卫生健康委将统计汇总各地整改情况,并全省通报专项检查治理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专项治理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本着对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安排,责任到人、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狠抓自查整改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全面开展自查,查漏洞、补短板,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加强职业健康管理,规范放射诊疗行为,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三)强化督促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自查和整改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走过场、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法违规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医疗机构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增强主动性和能动性,营造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围。要及时组织宣传报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点带面,促进专项治理持续深入开展。
附件:
1.XX市医疗机构名单汇总表
2.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自查表
3.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自查表
4.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问题清单
5.XX市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汇总表
编辑:刘明 审核:荣强